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468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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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A2018年1月7日

    B2018年1月5日

    C2018年6月6日

    D2018年5月31日

  • 2.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于申报的破产债权是()。

    A社会保障债权

    B税收债权

    C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D职工劳动债权

  • 3. 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
    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承担出资责任

    B甲承担出资责任

    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

    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4. 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作为取得该汇票的对价。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

    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基础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支付的对价过低

  • 5. (已过时)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负责不涉及价格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工作的机构是(  )。

    A国家工商总局

    B商务部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D国家发展改革委

  • 1.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B政企分开

    C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D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

    B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

    C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交易,无须交易所确认

    D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 3.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下列各项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申请强制执行

    B申请仲裁

    C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申请追加当事人

  • 4.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A参与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B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D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5.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 1.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 2.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贷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贷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 3.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 4.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