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省重点设备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所以决定自行招标。招标单位决定共向五个设备安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经过资格预审,有一家设备安装单位因不是本省施工队伍,资格预审未通过。招标人向另外四个单位发出购买招标文件通知。
通知要求投标人于2004年6月10日购买招标文件,6月15日组织现场考察,6月20 日召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6月25日上午10:00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单位为了做好标底保密工作,决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再编制标底,所以将开标时间定在7月1日上午8:00。
招标单位在澄清答疑会上对同时与会的四个投标单位书面提出的问题共同进行了讨论,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了修正与答复。
7月1日开标后,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由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领导同志及建设单位负责人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以后评标委员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评审。就投标文件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和商务问题与投标人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评标委员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最终按谈判协议签订合同。
问题:
1、本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准备工作中的做法是否正确?应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
2、本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3、本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中的工作安排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4、本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及定标工作中的做法是否正确?请指出不正确之处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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