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设备工程项目为一城区天然气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通过邀请招标与某油建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为5000万元,定额工期为280天,合同工期为238天。合同开工日期为2004年6月10日,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8月2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于2004年8月20日开工后,承包商未经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批准,与一施工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施管沟开挖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共向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提出如下四项要求(所有金额及天数均计算正确):
(1)要求将合同开工日期顺延至2004年8月20日;
(2)由于施工现场场地狭小,管件需小批量进场,增加倒运费20万元,要求业主补偿;
(3)承包商进行管沟开挖施工时,须对原有地下管道改线(招标文件中未说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施工增加100个工作日,机械设备增加10个台班,材料费增加20万(业主供货)。已知人工费30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机械台班综合单价为3000元/台班,承包商要求业主共补偿25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
(4)根据原有地下管道改线(关键工作)的工作量,按工期定额计算需要20天,要求顺延合同工期20天。(注:经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因承包商自费主动赶工,实际只影响工期10天。)
问题:
1、合同开工时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与施工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的违约行为。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对该问题设备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3、承包商的上述四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承包商应得到费用和工期补偿分别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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