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1 16:20:46 来源:吉格考试网
一、注册范围
我省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尚未注册的新进教师,须进行首次注册;
(二)上次注册至今已满五年的教师(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度),须进行定期注册;
(三)上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新入职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注册程序和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实施工作安排,每年秋季开展定期注册工作,我省定期注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教师个人网上申报阶段(9月12日-10月11日)。教师本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定期注册报名。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账号后,完善个人信息,按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即任教学校)进行信息填报。完成报名后,在系统中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学校。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申请表遗失或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须在县(区)教育局注册初审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办。
(二)现场确认阶段(10月12日-10月29日)。所在学校依据注册条件对申请人有关材料及师德表现情况、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或试用期满考核情况)、聘用合同、身心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核签署确认,并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及各类统计表至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注册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最近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原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及时参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所在学校(单位)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情况解除或改正的补充证明。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初审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结论,已经注册的按“暂缓注册”处理。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注册周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暂缓注册期间,原则上不应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需在受理季及时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予以解聘或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十项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不合格人员,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况给予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结论,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常见问题”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对照处理,或向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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