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入籍须知

2024-08-10 16:15:57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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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6日至27日进行,为确保新生入籍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在我省取得考籍的新考生由本人登录“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公共服务门户”(https://nzkks.hneao.cn)(以下简称“湖南自考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手机下载“潇湘自考”APP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入籍申请,入籍申请审核通过并产生准考证号后(审核时间截止后再生成准考证号)方可进行报考。如果审核不通过,考生须按审核不通过原因,完善有关资料,并主动联系审核单位再次进行审核。入籍市州(区县)一经确认不可变更,请谨慎选择。

  二、本次入籍时间为8月19日9:00至8月28日12:00.市州(县市区)、主考学校审核截止时间为8月28日17:00.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以在8月28日15:00前修改入籍信息。

  三、报考本科专业的新生入籍时需使用学信网APP扫描验证学籍或学历信息,学信网校验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学信网校验未通过无反馈信息的,需在附件里上传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至少半年验证有效期)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至少半年验证有效期)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报考治安学、公安管理学、护理、护理学、药学、中药学(本)等医学、法学类限制报考专业的新考生必须符合限制性专业报考条件的规定(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安管理学(专升本)专业报考条件调整为只限在职人民警察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报考。

  五、在我省居住、工作、学习的非本省户籍人员需要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除需符合报考限制条件外,还须在附件里上传提交我省工作证明和我省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要求缴纳时间3个月以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在我省工作、居住、学习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生入籍时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基本信息,其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考生基本信息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和毕业申请的唯一依据,通讯信息是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考生不得委托他人或助学单位代替入籍及报考。考生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获得入籍资格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承担今后我院不受理其毕业申请等相应责任。

  七、新生入籍时上传的照片将用于考生准考证、毕业证及其他业务,请严格按照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见附件2)要求上传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不符合要求的照片会影响考生的考试及毕业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八、按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学信网查询结果为依据),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请考生慎重报考。

  九、新生入籍时必须认真阅读《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进行确认。

  十、从2024年起,我省新入籍的考生参加网络助学平台过程性学习取得的考核成绩不纳入自学考试科目总成绩。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限制性专业报考条件

  下表所列专业对报考条件、报考程序有特殊限制,考生报考须符合下表具体规定。在考试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该考生不论何种原因,都要承担不被承认考试结果、不被受理毕业申请的后果。

新专业代码、

 

 

名称及层次

 

 

报考条件

 

 

520201

 

 

护理

 

 

(专科)

 

 

限以下2类考生报考: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护理专业中专毕业证书者。2、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

 

 

101101

 

 

护理学

 

 

(专升本)

 

 

限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社区)护理学、中医护理、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且已经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报考。

 

 

100701

 

 

药学

 

 

(专升本)

 

 

限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医药学类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

 

 

100801

 

 

中药学

 

 

(专升本)

 

 

限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医药学类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

 

 

030601K

 

 

治安学

 

 

(专升本)

 

 

限以下2类考生报考: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的政法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及武警部队现役军人。2、公安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030612TK

 

 

公安管理学

 

 

(专升本)

 

 

限在职人民警察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报考,首次报考者须出示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资格审查证明。

 

 

  附件2

  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图像应真实表达毕业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2.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3.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只选用浅蓝色(参考值RGB<100.197.255>)。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45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1.5米-2米。

  四、电子图像文件

  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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