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07日

2022-08-07 10:40:27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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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07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答 案:对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答 案:对

解 析:题目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和保证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 A:2万元
  • B:1万元
  • C:2.5万元
  • D:3万元

答 案:A

解 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2、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应以()

  • A: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B:公证遗嘱为准
  • C: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 D: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答 案:B

解 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债

答 案: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2)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1)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2)抵押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享有。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 析:(1)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2)抵押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享有。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论述题

1、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答 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有: (1)目的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答 案:(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在第三人表示是否同意前,该法律行为效力都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无效。
(3)可撤销行为是在撤销之前,其法律行为已经生效,而不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不是使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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