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7月05日

2022-07-05 10:15:30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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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7月05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答 案:对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答 案:对

单选题

1、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应以()

  • A: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B:公证遗嘱为准
  • C: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 D: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答 案:B

解 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 A:2万元
  • B:1万元
  • C:2.5万元
  • D:3万元

答 案:A

解 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简答违约责任的特征。

答 案: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解 析: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王强、李玉夫妇生有一子王健。王健娶妻章晖,育有一女王晓。2011年4月,王健因祸丧生,章晖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2014年王强病故。经查,王强名下有房屋1套婚后所购。
问:
(1)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为什么?
(2)谁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为什么?

答 案:(1)不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因为王强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玉所有,另一半才为王强的遗产。 (2)李玉、章晖、王晓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因为李玉系王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章晖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系王强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王晓享有代位继承权。

解 析:(1)不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因为王强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玉所有,另一半才为王强的遗产。 (2)李玉、章晖、王晓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因为李玉系王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章晖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系王强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王晓享有代位继承权。

论述题

1、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答 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有: (1)目的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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