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2月09日

2022-12-09 10:42:48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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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2月09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应以()

  • A: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B:公证遗嘱为准
  • C: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 D: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答 案:B

解 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应()

  • A: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 B:不承担民事责任
  • C: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D:分担民事责任

答 案:C

解 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债

答 案: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 案:(1)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解 析:【分析】本题主要考查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代理中的重要知识点,考过多次。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最重要的区别是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其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本题主要回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论述题

1、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答 案:(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在第三人表示是否同意前,该法律行为效力都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无效。
(3)可撤销行为是在撤销之前,其法律行为已经生效,而不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不是使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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