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3月03日

2025-03-03 11:36:45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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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3月03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答 案:对

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答 案:对

解 析:知识点: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与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终止,其权利和义务通常会转移给其权利承受人。这意味着如果法人或组织在终止之前遭受了损害,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对该损害进行赔偿。这个原则旨在保护权利承受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对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损害进行索赔。因此,该题的答案是“对”。

单选题

1、甲、乙间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房产一处赠与乙,并进行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个月后,乙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伤致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不能撤销
  • B: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要求乙返还财产
  • C:甲的继承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 D:甲的继承人应当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后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答 案:B

解 析: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 A:混合
  • B:生产
  • C:加工
  • D:附合

答 案:B

解 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反担保

答 案: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人所提供的,为保障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设定的担保。

2、甲委托乙运输建材,但未依约支付运费,乙遂将该批建材扣留,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支付运费,造拒,2个月后,乙将建材变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运费。 问(1)乙扣留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变卖建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案:(1)合法,因为乙享有留置权 (2)合法,因为符合留置权的条件

论述题

1、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答 案:(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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