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23日

2024-10-23 11:35:06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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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23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答 案:对

解 析:题目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和保证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 案:错

单选题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筹建活动开始时
  • B:经营活动开始时
  • C:董事会成立时
  •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 案:D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 B:公平责任原则
  • C:无过错责任原则
  •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答 案:C

解 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甲购买了某住宅小区1号楼的商品房一套,该楼地上共有15层,每层4户。甲入住半年后拟将住房改建用于开办家庭旅馆,并已征得该楼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但甲对门的邻居一直反对。请回答:
(1)甲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2)甲能否开办家庭旅馆?为什么?

答 案:(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2)不能。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主一致同意。

2、无因管理

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论述题

1、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 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2、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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