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11:52:52 来源:吉格考试网
2024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09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答 案:对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 案:A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对此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涉及的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而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误。
2、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答 案:D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备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这里应注意的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本题中甲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该遗嘱无人见证,不违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对遗产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作出决定,因此选项A、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回答: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案:(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 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监护人责任中,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以尽了监护责任为由免除责任。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
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论述题
1、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
答 案:(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主要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