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24日

2022-10-24 10:55:09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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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10月24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答 案:对

解 析:题目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和保证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单选题

1、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应以()

  • A: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B:公证遗嘱为准
  • C: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 D: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答 案:B

解 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 A:2万元
  • B:1万元
  • C:2.5万元
  • D:3万元

答 案:A

解 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债

答 案: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甲在乙家具城选定一套样品家具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约定余款在第二天送货时付清。当天夜里,家具城因雷击发生火灾,火灾致该家具全部烧毁。
问:
(1)乙家具城无法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为什么?

答 案:(1)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乙家具城因火灾不能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构成了违约,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有。《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货款。

解 析:(1)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乙家具城因火灾不能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构成了违约,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有。《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货款。

论述题

1、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答 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有: (1)目的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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